正文内容 评论(0)
1月28日消息,浙江天平公布了一起案例,探讨物业根据业主管理公约对小区违规停车进行管理是否侵权?
据了解,浙江衢州某小区,前几年建成后,地面停车位仅有20余个,远远满足不了全部业主的停车需求。
2019年,物业根据部分业主建议,制定了《小区车辆管理公约(试行)》,结果获得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赞成。
公约规定,小区地面停车位先到先得,停满后,有车库的业主需将车辆停入地下车库,无车库的业主需自行驶离小区。
对小区内违规停放的车辆,物业公司将进行文明劝阻,劝阻后仍不配合,报综合执法局、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门处理,类似行为累计三次的,删除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等。
管理公约实施后,有几名业主在小区地面停车位已满的情况下,坚持将车辆驶入小区并多次不文明停车。
经数次劝导无效,且明确拒绝签署文明停车承诺书,结果被物业删除小区闸道口车辆自动识别信息,失去了车辆自由进出小区的便利。
业主以通行权受侵犯为由向衢州市衢江区法院起诉物业公司,结果被判驳回。
衢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业主在行使物权时,应当遵守法律,尊重社会公德,遵守业主管理公约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这几位业主之所以失去进出小区的便利,系因其自身拒不承担文明停车的义务所致,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