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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23日消息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。40多岁的宝妈邱女士休完产假返岗,被公司告知原岗位取消,要求其到离家30公里的其他项目中从事和之前相同的岗位。
而新的工作地单程公共交通通勤时间在2小时左右,还在哺乳期的邱某认为调岗并不合理,于是希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,由公司给予一定补偿,但双方始终未协商一致。
邱女士向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,公司仍多次发送到岗通知,要求其到新岗位报到。最终公司发送通知称,邱女士已连续旷工4天,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
经劳动仲裁后,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。经审理,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244余元,公司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经审理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律师表示,孕期调岗降薪是不合法的,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女职工在孕期,用人单位要调岗降薪的,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。
另外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。用人单位未与女职工协商一致,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违法的。
即使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,经与单位协商后进行了岗位调整,工资也是要保持原来的水平,不能降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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